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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政府(11/16日)消息指出,巴育總理已經簽署兩份國務院公告,允許在泰國獲得合法居留權的外籍人士和其出生在泰國的子女,申請從事所有類型的工作,但不包括柬埔寨、寮國、緬甸、越南和法律禁止的外籍人士。另外,還允許私營企業和國營企業僱傭柬埔寨、寮國和緬甸的外籍翻譯。

政府公報發布兩份有關外籍人士工作類型規定的國務院公告,內容包括允許合法辦理登記,長期居留在泰國、獲得居留權的外籍人士,以及正在申請泰國國籍、有縣長出具認證書的外籍人士,其在泰國出生的子女,以上獲得特許居留權的外籍人士可以在泰國從事所有類型的工作,除了柬埔寨、寮國、緬甸、越南和法律限定的國家以外。

另外,對於柬埔寨、寮國和緬甸外籍翻譯人員,私營企業和國營企業可以僱傭,但必須遵循以下規定,包括:1、必須先優先招聘泰籍翻譯人員,並發布招聘信息不少於15天;2、在沒有招到泰籍人員的情況下,可以按照1:100的比例招聘外籍翻譯人員,但政府機構、慈善機構和不以營利為目、對社會有用的機構,可以根據情況和需要招聘外籍翻譯人員;3、讓聘用的員工獲得政府相關機構的培訓。

據悉,這兩份公告都是內閣在10月18日的會議上批准,在獲得巴育總理的簽字後,於本月15日在政府公報上發布。

資訊來源:泰國世界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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